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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8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 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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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