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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海外臺灣學校課程之實施,除當地國另有規定外,依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課程綱要辦理,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及補充教材。 海外臺灣學校得提報外國課程實施計畫,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後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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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