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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擴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一、地點變更。 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 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私立機構之負責人變更。 前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新負責人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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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