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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法人、醫療機構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其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 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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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