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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人員之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五、服務量或床數。 六、服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登記事項,應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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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