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人員之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字號,或學歷。
五、服務量或床數。
六、服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登記事項,應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