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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機構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訂定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辦理實地評鑑。 五、公告評鑑結果。 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合格處分。 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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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