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機構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訂定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辦理實地評鑑。 五、公告評鑑結果。 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合格處分。 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