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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機構業務,應訂定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機構提出相關業務報告。 前二項情形,機構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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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