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申請人、設立機構類別、設立或擴充服務量或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與職掌及基本復健治療設施。 二、機構設立或擴充目的、當地精神復健資源狀況、服務對象來源分析、服務對象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設立或擴充地址、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平面簡圖、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及用途變更。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書。 六、設立進度、預定開業日期、服務量或床數開放期程及收費。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附表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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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