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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經許可設立之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前項文件、資料如下: 一、機構平面簡圖,並說明各樓層用途,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及總樓地板面積。 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精神復健設施、設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一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於履勘合格,並經機構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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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