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設立之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前項文件、資料如下:
一、機構平面簡圖,並說明各樓層用途,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及總樓地板面積。
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符合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精神復健設施、設備項目。
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一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於履勘合格,並經機構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