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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以適當方式儲存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前項紀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復健計畫、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 第一項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以電子文件方式儲存者,應確保電磁儲存裝置之資安管理及資訊安全。 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逾保存期限紀錄,得予以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者,其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毀,並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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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