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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 機構之負責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及機構內其他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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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