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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前條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設施或設備之補助。 二、研究之補助。 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四、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之發給。 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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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