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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時,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或擴充計畫書。 二、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三、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者,其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者,其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五、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者,其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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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