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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逾三十日者,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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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