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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機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負責人姓名、性別、學歷、經歷、醫事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保險、信託之特約機構字樣。 四、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徙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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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