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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機構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組織健全,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 二、經評鑑合格,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三、發展新興服務方案,具有成效。 四、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試辦方案或計畫,著有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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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