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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機構之設立申請,由下列人員為之: 一、申請公立機構:機關。 二、申請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該醫療法人。 三、申請私立機構:擬擔任負責人之人。 四、申請醫療機構附設機構:該醫療機構。 五、申請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該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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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