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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零售商經售菸酒,由專賣機關付給佣金;配銷機構因辦理業務所需之運送 損耗、稅捐及辦公費,由專賣機關按其業務情形及地區狀況核給補助費。 前項零售商佣金及配銷機構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擬定,層報行政 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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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