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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零售商所領菸酒,有品質變異或包裝污損者,得向專賣機關聲請更換。 前項變異或污損之菸酒,依專賣機關規定,應由零售商負責時,零售商應 繳納相當於該項菸酒因變異或污損所減少價格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對於配銷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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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