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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0條

各基金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依附表二之二十五所訂格式詳為填明 ,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彙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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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