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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6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 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基金之重要行政計畫及 科技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分別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其中如有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 分別依照附件六之三及附件七之一之格式,另以副本及附件送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各基金重要行政計畫及科 技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 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六。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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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