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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8條

各基金申請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應依附表二之二十八格式詳為填明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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