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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6條

各基金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 預) 算書表格式 (附表二) 編製附屬單位概算,繕具三份,於八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 財政部。 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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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