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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2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各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轉投資等 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約集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 調結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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