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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4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加具審核 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 ,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對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預算彙計表,應分別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 ,於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基金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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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