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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0條

各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預算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參 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前專案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十月二十日前轉陳行政院,副本 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已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 編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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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