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9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9條

各基金年度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依附表三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 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 主計處。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