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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7條

各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萬元以 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七之格式,繕具四份,連 同相關資料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基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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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