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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5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 ,對於所屬各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 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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