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基金應將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分為計
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兩種,並依各計
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
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分析
,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四) ,繕具三份,於八
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