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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1條

為促進國家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基金應將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分為計 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兩種,並依各計 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 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分析 ,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四) ,繕具三份,於八 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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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