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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1條

財政部就各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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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