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
編列標準不符,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
具體原因者外,賸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並依
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
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
政院主計處。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基金業務
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