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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5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 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校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 相符,確實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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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