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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2條

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確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 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其費率需報院 調整者,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具體敘明, 主管機關應詳加審核。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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