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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9條

為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 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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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