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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4條

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為期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基金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 並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 產投資、轉投資、舉借長期債務、由庫增撥基金、公積或賸餘轉撥基 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預算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 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 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時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 織,由基金單位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 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八十七年度中央各機關歲出編製有關落實零基預算主要精神作業要點 如附件一。 二、作業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需求與提高人員效率 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值。 三、各項成本與費用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凡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應按規 定標準計列;至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在不影響作業品質前提下,力 求核實計列,並應列明各項數據。 四、委辦經費依委辦事務之性質分為委託研究計畫及委託辦理事項兩類。 凡為本基金職掌之業務,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 ,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編列預算。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作事先評估,注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 ,並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依本院核定「科技研究發展方 案」之有關規定辦理。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 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 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資本支出預算之編列,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場站 、改良、更新、擴充生產與營運設備及其他非屬直接生產之投資計畫 ,投資金額鉅大,對各基金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 ;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則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資本支出 計畫,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擔及 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括 風險與不定性分析,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顧 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序。其財務計畫 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必 須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或 說明。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 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本年度預算暫 緩編列,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新興 投資計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式。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 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 ,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從 緩。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 編列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七、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基金預算內所列賸餘之應解庫額、短 絀之由庫撥補額及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基金主管機關所 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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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