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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3條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基金所送概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六年三月 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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