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8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8條

各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應依附表二 之十四及十五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 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 主計處。 各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行政院台 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三六八四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及行政院台八十四外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 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後,於 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專案報院核辦。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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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