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應依附表二
之十四及十五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
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
主計處。
各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行政院台
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三六八四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及行政院台八十四外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
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後,於
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專案報院核辦。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