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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9條

各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及「 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 二之二十九)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 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八。 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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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