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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7條

各基金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 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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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