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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3條

現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本準則修正前已當選者,於任期屆滿前,不 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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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