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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 第34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34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 ,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
第五款、
第四條
第二項之規定 ;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
第三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四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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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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