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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4條

本會委員及職雇員俸薪公費等項,由總務科按月分別造冊,會同會計室、 人事室送請書記官長核發,勤工工餉由總務科長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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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