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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5條

本會經費由總務科照章存入國庫,動支時須憑總務科長、出納人員、會計 主任及書記官長委員長印鑑向國庫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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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