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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6條

本會一切用品,由總務科請購;價值在○元以內者得由總務科長核定,○ 元以上者由書記官長核定,○○元以上者由委員長核定;其他各種開支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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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