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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7條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 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 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 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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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