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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0條

每月終了五日內,總務科應將財產及物品增減收發餘存數量編製財產增減 表,送會計室審核後呈請書記官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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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