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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1條

配置各單位器具公物,由總務科登記編號粘簽並填造清單,交由各單位保 管使用,如有移動損壞,應即通知總務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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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