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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3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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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