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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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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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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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